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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存隐忧 留神后防有漏
电子商务直通车 发表时间:2004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北京晚报

  快速发展存隐忧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无纸化交易手段及媒介平台,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国内外的商务交易之中,并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特别是对银行业而言,电子商务技术的出现给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动力。据粗略统计,前我国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已超过4000万户,企业客户超过10万户。截至2003年底,国内网上银行的总交易额达到近20万亿元。

  然而,与国内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远远滞后于电子商务在现实经济中的发展。例如,电子签名作为识别电子商务交易对方身份的常用手段,已在实践中为交易各方普遍接受和认同。但是究竟什么是电子签名?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应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这一系列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仍无据可循,而这种法律上的空白将直接导致电子交易各方在使用电子签名时缺少统一的标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潜伏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种类和数量的增加,一旦因电子签名发生纠纷,极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不仅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进一步的不利影响。为此,代表全国商业银行参加此次全国人大会议的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日前已正式提交议案,呼吁国家尽快为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签名需立法

  据了解,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是指有形的商品交易市场经济,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现,则使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市场部分被无形的虚拟交易市场所取代,但无形的虚拟交易市场并未改变市场经济本身的实质内容和特点,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仍然存在,这就使得我国目前有形市场主体特定化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与无形虚拟市场电子签名无序状态之间的巨大反差,使制定《电子签名法》成为了刻不容缓的客观要求。

  从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看,它们大多都经历了不断制定和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过程。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完善,电信和资讯技术基础都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市场行为亦较为规范,但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美国仍然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电子交易法案》及《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章法》等三部重要电子商务法,这些法律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定义,赋予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而且使电子商务与纸本商务处于平等地位,为电子交易的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固的法律架构。

  国内的金融人士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交易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增强,世贸成员中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对电子签名的运用及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均已达到比较成熟的阶段,能够比较有效地控制本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风险。此时如果我国不及时制定《电子签名法》,在与经济发达国家进行交易时,就无法为从事电子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三方认证待规范

  而与电子签名相配套另一个重要的电子商务安全手段就是电子认证,它是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方提供伪造、虚假、被篡改的签名或防止发送人以各种理由否认该签名为其本人所为,而由具有权威公信力的安全认证机关进行辨别及认证并公开密钥的行为。目前,电子认证在我国也仍处于起步阶段,电子认证技术的相对落后,造成了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所采取电子认证的程序和方法不尽一致,而法律对电子认证的程序和方法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使得一些不规范作法降低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性,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比较通行的作法是,直接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设立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组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从法律上明确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认证机构具有公正性、权威性、标准化等特点。此外,对电子认证的程序和方法、电子认证的效力也制定统一规定,明确认证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了解,在交易方与认证方身份重叠的情况下,无论认证程序是否合法,电子认证结果的公允性都可能会为社会所质疑,发生争议时,易使交易对方当事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证机构制度的选择有必要坚持第三方认证的原则。此外,由于在电子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最关心的就是交易安全性问题,而电子认证机构采取的认证程序和方法是否适当,将会对交易安全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必须由法律对电子认证的程序和方法制定统一的规则,以便电子认证机构在进行电子认证操作时有章可循,实现对电子认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这同时也是认证结果必须具有权威性的内在要求。而且,电子认证机构作为电子交易的主体之一,其与电子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合理划分,也是法律必须加以明确的。法律既要保护使用人享有安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内容的权利,同时也要平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权利、义务分配不当,或是让电子认证机构承担过多的风险,或是对使用人保护不利,都会妨碍电子认证的顺利进行。

原作者: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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