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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站将无免费午餐 使用报刊作品有规范
电子商务直通车 发表时间:2006年2月16日 信息来源:天府早报(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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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官员昨天透露,国务院今年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其中将对网站使用报刊作品进行规范。这意味着,多年来商业网站从传统报刊获得“免费午餐”的生存方式,面临考验。 如今,相当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报刊的新闻报道,来吸引公众上网,但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转载使用都没有得到允许,更没有支付费用。而部分商业网站则凭借无偿拿来的内容,将自身做大。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介绍,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 不过,由于该司法解释后续的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就出现了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王自强告诉记者。 王自强说,互联网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层面来确定。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这个条例里对这个问题就要作出回答。”“当然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条例加以确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相关部门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阎晓宏指出,营利与否不是界定是否侵权的标准,非营利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也属侵权。“不在于你拿这个东西干了什么,而是在于你是不是取得了许可。”他举例子说,“你拿了别人的一件物品用于公益事业,这也是不允许的,也构成侵权。” 不过他也介绍,相关部门在查处上则有所区别,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侵权活动是重点打击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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