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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付费将有标准 《保护条例》年内出台
电子商务直通车 发表时间:2006年2月16日 信息来源:北京晨报(北京)

    针对现在很多网站不经允许大量转载传统报刊报道的现象,在昨天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年内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年内出台

    网络侵权案查办172件

    在昨天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了近期我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的有关情况。

    阎晓宏说,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执法人员在对涉案的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罚款处罚,共罚款78.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其中,查办境外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举报的案件14件。

    互联网转载需支付报酬

    针对现在很多网站不经允许大量转载传统报刊报道的现象,王自强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

    王自强说,目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权利。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由于这个解释对于报酬标准没有规定,就出现了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时,没有付酬的现象。

    他表示,互联网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的问题,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做出回答。

    作品被侵权首先要取证

    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该怎么办?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解答了这一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以后,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取证。取证最好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使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后,有几种途径来解决,一是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如果被侵权的作品传播比较广、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国家版权行政部门也可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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