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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网上开店应不应该纳税
电子商务直通车 发表时间:2006年4月24日 信息来源:TOM科技

    视点:网上开店应不应该纳税 突破点在于网络交易明细是否可以提交的问题

    『视点手记(文/张露)』“个人网络商店时下最火热 隐藏偷税漏税隐患”是一篇2005年5月《羊城晚报》的报道,话题是网上开店纳税的问题。

    2005年5月14日的《人民日报》文章“网上商店也应纳税”也评论道“虽然目前的税收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网上商店的具体规定,但网上商店与传统商店的实质是一样的,如果进行了新货交易却不纳税,不仅对传统商店不公平,也有悖相关法理。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完善有关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消除网上商店的税收空白。”

    2005年12月13日的《竞报》文章“网上开店不用工商登记 纳税问题正逐渐凸现”提到“按照我国税法,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得交税。生产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纳17%的增值税,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则要缴纳4%的增值税。在网上开店销售货物,应该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该《羊城晚报》文章提到了我国台湾省在2005年元旦期间出台了有关网络交易纳税的相关法规,要求每月网络拍卖营业额超过1.5万新台币者,必须申报营业税、个人综合所得税,营利所得按6%计算。而实际上,早在2003年12月31日,中国台湾网就报道说,我国台湾省已经力图将电子商务纳入课税范围,选择从拍卖网站开始,而具体措施之一就是要求网络交易运营商提交网络交易的明细,包括网上开店商家的明细,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无论我国大陆地区还是我国台湾省缴纳营业税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也需要网络交易运营商提供网络交易明细。提供明细是否涉及商家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业者的隐私?

    据2006年3月22日凤凰卫视的报道,我国台湾省要求网上开店业者缴营业税,首要措施就是要求电子商务运营商向官方提交网上开店者的个人资料和网络交易明细,结果遭到电子商务运营商的拒绝。从2003年底迄今,在我国台湾省依旧没有能够解决提供网络交易明细这一问题。如何处理网络交易明细是否可以提交这一焦点成为问题的关键,这也是问题的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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